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侮辱国旗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依法批准逮捕

上城检察 浙江检察 2021-04-28

第1485期

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1日以涉嫌侮辱国旗罪,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。


经审查查明:2019年10月7日清晨6时40分许,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醉酒后,为发泄不满情绪,爬上杭州市上城区孝子坊19号小区铁门,折断悬挂此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旗杆,后将国旗扔于地上,以撒尿、吐痰、脚踩等方式玷污、践踏国旗。


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,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公共场合,故意以玷污、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九条,涉嫌侮辱国旗罪,符合逮捕条件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,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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